海南允許國際船舶從事省內運輸和水上施工作業(yè)

  • 發(fā)布時間: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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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海口6月28日電 (記者 黃藝)海南省政府28日召開新聞發(fā)布會解讀《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船舶條例》(下稱《條例》),《條例》在多方面進行創(chuàng)新突破,提出了國際船舶可以從事海南省內沿海水域水路運輸和施工作業(yè)等創(chuàng)新條款。

《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船舶條例》將于9月1日實施。這是中國覆蓋航運要素最全、對接國際經貿規(guī)則標準最緊密的地方性航運法規(guī)之一。

海南海事局副局長吳平生介紹,《條例》建立了一套與內地相比具有較大不同的國際船舶登記新制度體系。在放開市場準入方面。國際船舶的登記主體外資股比不受限制、自然人也能成為國際船舶的登記主體;在優(yōu)化政務服務方面,允許使用英文船名,用“船舶技術參數證明”代替“船舶檢驗證書”作為船舶所有權登記的申請材料,解決了船舶登記與船舶檢驗“誰先誰后”的歷史性難題。

海南省交通運輸廳副廳長李志強指出,《條例》中提出在海南自貿港登記的國際船舶(包括外資船舶)可以從事省內沿海水域水路運輸和施工作業(yè),是對現有管理制度的一次突破,在中國尚屬首次。

海南省司法廳二級巡視員鄭勇介紹,《條例》改革創(chuàng)新力度大,特別是船舶登記申請材料采取格式文本制度、臨時船舶登記制度、船舶質量控制制度、允許外籍人員參加自貿港船員培訓考試制度等眾多制度均是國內首創(chuàng)。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趙志東介紹,目前超過80%的全球貨物貿易量都是通過海上運輸完成的,航運業(yè)也成為世界各知名自貿港的標配支柱產業(yè)。海南發(fā)展航運業(yè)所需的自然資源豐富,海南自貿港立法權、經濟特區(qū)立法權、地方立法權等多種法規(guī)制定權為航運制度改革創(chuàng)新預留了巨大空間。

李志強表示,《條例》系統(tǒng)性提出了船舶、船員、營運、進出境、稅費和航運服務等眾多領域的制度條款,將為推動海南自貿港國際航運高質量發(fā)展奠定更加良好的法律基礎。

(轉載自中國港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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